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楊子龍
- 原告莊世金會計師(即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世金會計師(即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製作如附件一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破更字第1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 人。本件申報債權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破產財團之財產共計新臺幣1,021,704元可供分配。聲請人就已申 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如附件一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分配表,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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