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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徐婉寧

原告
韓佩珊
訴訟代理人
廖靜宜
被告
韓冠鑫

韓昆良

韓明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韓君男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韓君男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即兩造。被繼承人除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外,另有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新竹縣○○鄉○○村○○街00巷00號7樓之3房屋已依被繼承人之遺囑辦畢繼承登記,由原告取得並承受房屋貸款餘額,至於尚未分割之系爭遺產部分,因被告韓冠鑫於83年間出境後即失聯,致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分割,爰請求就系爭遺產予以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韓冠鑫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韓昆良、韓明辰未於最後言詞辯論庭到庭,然曾具狀表示:同意原告主張,就附表一之遺產,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18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代筆遺囑、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48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調閱繼承登記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至182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則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本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性質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本院審酌原告提出分割方案,於法並無不符,被告韓昆良、韓明辰具狀對此亦無意見,對兩造並無不利益情形,且未侵害未到庭被告韓冠鑫之利益,堪認採上開分割方案,尚稱妥適公平,而符合兩造利益。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爰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

六、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故由兩造依所受分配財產之情形,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附表一:被繼承人韓君男之遺產(以下存款若有孳息者,均含孳息,幣別均為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價值 分割方法 1 臺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400,000元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臺灣土地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13,623元  3 臺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1,725元  4 臺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45,717元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號 3,819元  6 華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20,335元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473元  8 國泰世華銀行敦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70元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87元  1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號 653元  1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號 462元  1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元  1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51,215元  1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77,045元  1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968元  16 陽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92元  17 中華郵政公司新竹關東橋郵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6元  18 元大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350元  19 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號 691元  20 安泰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07元  21 安泰商業銀行竹北簡易型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980元  22 安泰商業銀行竹北簡易型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380元  23 安泰商業銀行竹北簡易型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795元  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28元  25 電子支付帳戶全支付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號 1,000元  26 電子支付帳戶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號 1,826元  27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總行韓君男溢繳款 773元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韓佩珊 4分之1 韓冠鑫 4分之1 韓昆良 4分之1 韓明辰 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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