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續字第1號
和 解 筆 錄
114年度家續字第1號
- 原告
- 葉金淑
- 原告
- 葉秋楨
- 原告
- 葉秋延
- 訴訟代理人
- 柯勝義律師
- 被告
- 葉金熙
- 被告
- 葉詩怡
- 被告
- 兼訴訟代理
- 被告
- 人 葉秋桂
- 被告
- 葉美珠
兼訴訟代理
人 葉秋標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家續字第1 號繼續審判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到庭和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方法如下:
㈠附表編號7 所示存款及後續所生利息均分割由原告葉金淑、原告葉秋楨、原告葉秋延、被告葉秋桂、被告葉詩怡、被告葉金熙、被告葉美珠各按七分之一比例分割取得,前開各繼承人並得各自向編號7 所示之銀行領取各自分割取得之款項。
㈡附表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存款、股票、社員股金及後續所生利息、孳息均分割由被告葉秋標取得。
二、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飾等動產贈與被告葉秋桂之長子葉顓維。
三、訴訟費用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擔(被告應將每人應負擔之新台幣3,078 元匯款入原告葉秋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原告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被告 葉金熙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葉秋桂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葉秋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依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