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徐婉寧
- 當事人譚秀敏、譚秀君、譚秀貞、譚秀慧、譚俊沅、譚秀美、姜彣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譚秀敏 譚秀君 相 對 人 譚秀貞 譚秀慧 譚俊沅 譚秀美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姜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3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兩造合意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所示被繼承人譚正雄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相對人譚秀貞、譚秀慧、譚俊沅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譚秀敏、譚秀君各新臺幣95萬元。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譚正雄於民國107年10月6日立有代筆遺囑,並經公證(下稱系爭遺囑),系爭遺囑載明遺留之不動產全部由太太譚吳玉甜單獨繼承;存款現金由相對人譚秀美單獨繼承。被繼承人於112年7月26日死亡,遺留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至遺產中關於不動產及存款部分則已依系爭遺囑分割完畢,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為兩造即被繼承人子女共6人,應繼分各6分之1,特留 分各12分之1,然聲請人並未分得遺產,特留分遭侵害,且 系爭遺產尚未分割,故提起本件分割遺產等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及合意聲請由法院為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到庭表示:對於聲請人主張之補償及分割遺產方式沒有意見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㈠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㈡當事 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㈢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前項程序準用第33條第2項、 第3項、第34條及第35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譚秀美為無訴訟能力之人, 雖已選任姜彣霖為其特別代理人,得代為一切訴訟行為,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4項但書,不 得為和解(調解)行為。是以,本件應認非屬特別代理人所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聲請人提起本件分割遺產等請求所主張之前述原因事實均無爭執,並均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等語,本院自應援用前揭規定為裁定,先此敘明。 四、經查: ㈠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1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前段亦有明文。因聲請人主張特留分遭侵害,且兩造未能自行達成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不能協議分割,是聲請人請求補償其特留分遭侵害部分並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系爭遺囑暨公證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兩造於114 年8月27日言詞辯論時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兩造均同意相對 人譚秀貞、譚秀慧、譚俊沅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連帶給付 聲請人譚秀敏、譚秀君各新臺幣95萬元。給付方式為上開相對人逕行匯入聲請人譚秀敏: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譚秀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光復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聲請人亦同意負擔訴訟費用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257至260頁),從而聲請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毓青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投資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股 0元 由聲請人譚秀君單獨取得 2 投資 國票證券臺東分公司(00000000000) 0元 同上 3 投資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店(Z000000000)325股 5151元 同上 4 投資 元富證券南京分公司-元富證券西松分公司代理(00000000000) 0元 同上 5 投資 復華證券松山分公司(958p0000000) 0元 同上 6 投資 日盛證券內湖分公司-富邦綜合證券成功分公司代理(00000000000) 0元 同上 7 投資 台証證券松山分公司(555B0000000) 0元 同上 8 投資 大江證券-元大證券經紀部代理(00000000000) 0元 同上 9 投資 元大寶來證券北寧分公司-元大證券八德分公司代理(982K0000000) 0元 同上 10 投資 統一證券(00000000000) 0元 同上 11 投資 玉山證券南京東路分公司(884C0000000) 0元 同上 12 投資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店(Z000000000)183股 2900元 同上 13 投資 日盛證券信義分公司-富邦綜合證券信義分公司代理(116P0000000) 0元 同上 14 投資 日盛證券大安分公司(116a0000000) 0元 同上 15 投資 台陞證券(00000000000) 0元 同上 16 投資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桐(Z000000000)2348股 19723元 同上 17 投資 太平洋證券電子分公司(00000000000) 0元 同上 18 投資 富邦綜合證券信義分公司(962A0000000) 0元 同上 19 投資 元大證券南京分公司(00000000000) 0元 同上 20 投資 元大證券八德分公司(00000000000) 0元 同上 21 投資 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00000000000) 0元 同上 22 投資 統一證券東興分公司(585K0000000) 0元 同上 23 投資 元富證券南京分公司-元富證券西松分公司代理(00000000000) 0元 同上 24 投資 國票證券南京分公司-國票證券敦北法人分公司代理(00000000000) 0元 同上 25 投資 鼎翔證券-凱基證券永春分公司代理(00000000000) 0元 同上 26 投資 雙福證券(00000000000) 0元 同上 27 投資 元大證券松山分公司(981p0000000) 0元 同上 28 投資 國票證券敦北法人分公司(779c0000000) 0元 同上 29 投資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桐(Z000000000)2827股 23746元 同上 30 投資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0元 同上 31 投資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0元 同上 32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121元 同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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