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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台灣薌森農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忻宏
被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繳足裁判費2萬0,656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函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14年9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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