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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3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蔡孟芳楊明箴林麗玉

抗告人
王文娟即宏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聲報宏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8日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宏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之清算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然國稅局作業疏失,函復原審法院謂抗告人尚未申報,致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清算完結之聲請,與實情不符。爰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最高法院92 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非訟事件法 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聲報宏遠公司清算完結,經原審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覆稱該公司尚未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而駁回聲請等情,固有該局114年1月17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40325665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53頁)。然經本院再次函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另於114年5月8日以北區國稅新竹營字第1142225953號函覆本院:宏遠公司已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應繳納稅額為0元等語,並檢附申報核定通知書為憑。故宏遠公司已無原審認定有尚未申報之情形。準此,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114年5月8日函文,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另行諭知本件清算完結之聲請准予備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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