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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邱順建、林福星

  • 原告
    唐明忠李玉玲徐茂欽
  • 被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唐明忠 李玉玲 徐茂欽 共同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 張峻豪律師 相 對 人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建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 調字第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唐惠萱因發生職業災害死亡,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保險給付,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訴訟(114年度 勞專調字第7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6,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187元,調解費5,000元未 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診斷證明書、保險契約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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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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