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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唐明忠
聲請人
李玉玲
聲請人
徐茂欽
共同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
共同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共同代理人
張峻豪律師
相對人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建
相對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唐惠萱因發生職業災害死亡,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保險給付,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訴訟(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6,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187元,調解費5,000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診斷證明書、保險契約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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