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蔡宛芝
- 聲請人
- 楊思萍
- 聲請人
- 黃耀弘
- 聲請人
- 前列共同
- 代理人
-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