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
    黃湘君

  • 當事人
    劉千瑄君無限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劉千瑄 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承琳律師 相 對 人 君無限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87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狀內記載之事項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通過,認應全部准予扶助乙節,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以為釋明(見勞訴字卷第19頁),堪信為真實。另依其起訴內容,尚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