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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高上茹

  • 被告
    賴曉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曉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筱筑 附件: 一、請補繳郵務送達費用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 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六、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並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情事。 七、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2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八、請陳報最高學歷,並提出在職證明書、114年4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聲請更生前2年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之平 均,原因為何?並請說明113年度收入驟降原因。 九、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十、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是否遭法院強制執行?如有,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目前執行情況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公文、估價報告、分配表等)。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四、請說明未持續任職於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並說明是否為非自願離職?是否曾領有失業補助金? 十五、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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