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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黃致毅

  • 被告
    郭美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美妘 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年度及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說明積欠債務原因?並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七、聲請人陳稱曾報警協尋配偶去向,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提出114年5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例如:新加坡商全美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樹賣場。九、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為718,971元,惟至113 年度所得總額僅為193,392元,請說明收入驟降原因?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之月平均收入, 原因為何?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5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三、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十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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