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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沅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57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母
    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母親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共同扶養人分擔
    數額?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
    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年(
    即112年11月25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為何
    ?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
    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
    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MX
    T-7652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為80年次,請陳報工作地點,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
    明書、114年4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
    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
    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
    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
    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例如:超商大夜班等。
八、請說明未繼續於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電裝廠、廣嘉商行
    任職之原因為何?為何於聲請更生程序前至投保薪資較低之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聲請更生前之診斷證明書、看診紀錄、資遣證明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112出國1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
十、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
    、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
    面,及自112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
    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
    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
    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
      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
      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
      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
      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十二、請說明是否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購置不動產?並說明聲請
      更生前大量向銀行借貸之原因為何?請說明金流流向、並
      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正本。
十三、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聲請人
      名下有房屋一筆、持分土地二筆等資產,且有固定收入,
   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五、請提出向新竹縣湖口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並說明債權人是否提供清償方案?聲請人與債權人未能達
      成調解共識之理由為何?
十六、陳報對於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駁回聲請人更生聲請
      之裁定,有無抗告?何以114年9月11日始受駁回更生之裁
      定,同年11月4日復提出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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