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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致毅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彭文泉
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
    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
    二手市值)?如名下動產(車牌號碼:0000-00)已經債權
    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
    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目前身體狀況,並請提出在職
    證明書、114年10月至115年3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
    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
    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
    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
    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說明積欠債務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說明聲請人111年
    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總額分別為568,712元、503,004元、4
    91,561元,請說明收入逐年驟降之原因?    
九、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
    若債務人收入低於每月生活支出或無收入來源,更生方案將
    無履行可能,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
    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列出計
    算式。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
      冊(正本)。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
      自112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
      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
      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
      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112年至115年出國共5次之原因?出國之花
      費數額分別為多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負
      擔出國花費?相關旅宿、交通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十六、聲請人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提出原
      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
      款、借款金額、分期條件、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十七、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即112年11月26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
      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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