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高上茹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宥樺(原姓名吳玉萍)
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
    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
    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若未支
    出,不得列入)?聲請人及共同扶養人分擔數額分別為何?
    並請提出聲請人父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家族系統表、醫
    療診斷證明書。  
七、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提出現職工作在職證明書、
    114年10月至115年3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
    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
    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
    、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
    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例如: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八、請陳報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租
    賃契約書。並應陳報現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是否負擔生活開
    銷?未能負擔之原因為何?補正聲請人在新竹工作、生活之證
    明。並說明積欠債務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九、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
    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
    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
    源及性質。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
      冊(正本)。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四、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即112年12月9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
      為何?
十五、請提出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並說
      明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提出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
      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
      明等)。
十六、請說明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
      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
      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汽機車000-0000之現值為何(向車行
      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