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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高上茹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沅澔(原姓名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
    津貼或其他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MX
    T-7652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工作地點,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3年12月
    至114年2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
    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
    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
    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
    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收入低於111、112年綜合所得稅給付
    總額(分別為786,034元、668,918元)之平均,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未繼續於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電裝廠、廣嘉商行
    任職之原因為何?為何於聲請更生程序前至投保薪資較低之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聲請更生前之診斷證明書、看診紀錄、資遣證明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112出國1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
十、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
    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
    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
    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
    質。
十一、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二、請說明是否於聲請更生前6個月購置不動產?並說明聲請更
      生前大量向銀行借貸之原因為何?
十三、聲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之現值為何?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
      住宅借用特別條款並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並說明土地、房屋現由何人使用。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
      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母
      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共同扶養
      人分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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