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高上茹
- 當事人劉思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思妤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更生事件未依限提出更正更生方案,而致程序無法進行,構成消債條例第56條規定,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筱筑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六、請陳報聲請人114年度每月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每月可領取之數額分別為多少。 七、請提出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清算程序解決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 九、請陳報目前工作為何?並說明於本院裁定更生後,皆短期工作於尖石野薑花有限公司、好固得五金企業有限公司、會來餐廳有限公司之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未提出更正更生方案之理由,及說明於113年8月22日、113年11月26日、113年12月26日未出席到院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正當理由?並提出委任狀。 十一、請陳報最高學歷、是否有工作?如有,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3年10月至114年3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未尋找工作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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