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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高上茹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進欽
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1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已提出
    部分免再提出)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
    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
    、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
    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
    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
    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七、債務人自陳幫朋友賣茶葉,以實際業績分紅等語,請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當日收入
    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按月提出於本
    院。
八、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家族系統表,並
    提出與民間債權人、晨星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雙方所立借
    據或相關證明。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114年度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聲
      請清算前2年領取之數額為多少?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108年出國14次、109年出國2次之原因?出
      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
      負擔出國花費?相關旅宿、交通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十三、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
      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
      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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