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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司調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唐明良、唐念華、簡志誠、嚴陳莉蓮、蔡義雄

  • 原告
    黃晉偉
  • 被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司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黃晉偉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蔡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 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 定。次按資產管理公司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金融機構(注意事項第42點第1 款參照),債務人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此有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 號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相對人非金融機構,依首揭意旨視為任意調解之聲請,又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上開區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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