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司調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唐明良、唐念華、簡志誠、嚴陳莉蓮、蔡義雄
- 原告黃晉偉
- 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司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黃晉偉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蔡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 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 定。次按資產管理公司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金融機構(注意事項第42點第1 款參照),債務人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此有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 號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相對人非金融機構,依首揭意旨視為任意調解之聲請,又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上開區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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