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1001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王誌鋒
- 被告
- 林育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02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於聲明異議狀上記載:其因與聯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存有消費爭議,故請求暫緩支付等語。
三、查原告之請求,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貸款申請書、系爭貸款契約書、授信交易往來明細查詢表為證。而被告本件係向原告直接申辦貸款,而非原告受他人債權讓與,基於民法第199條債之相對性之規定(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原告自得本於兩造消費借貸關係及系爭貸款契約書,對被告請求給付。雖在系爭貸款申請書上被告表示資金用途在於上電腦課程等語,然此依系爭貸款申請書之記載,此部分僅係用於加速貸款之審核流程而已,被告自不得以其與聯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存有消費爭議或另有其他法律關係為由,對原告拒絕給付。
四、故原告本件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