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黃世誠
- 法定代理人林莉樺
- 原告鼎生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酷比食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542號 原 告 鼎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樺 訴訟代理人 黃建安 被 告 酷比食堂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菱菁 被 告 陳華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酷比食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菱菁、陳華偉於被告酷比食堂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前項金額時,應就不足額部分與被告酷比食堂負連帶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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