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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6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柯雅玲
被告
蔡瑪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2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至於被告辯稱有合法正當理由未到庭,並提出民國114年11月28日診斷證明書為憑,該診斷書上雖記載患者頭暈及目眩,惟本件言詞辯論程序庭期為同年月26日而非被告看診日,況且被告辯稱於同年月22日發生車禍,均未提出相關證明,是其辯稱尚屬無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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