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713號
- 原告
- 喜德喵寵物坊
- 代表人
- 黃彥翔
- 被告
- 麥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送達證書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