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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7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喜德喵寵物坊
代表人
黃彥翔
被告
麥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送達證書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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