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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吳宗育
  • 法定代理人
    黃彥翔

  • 原告
    喜德喵寵物坊
  • 被告
    麥國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713號 原 告 喜德喵寵物坊 代 表 人 黃彥翔 被 告 麥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送達證書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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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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