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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調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機台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楊祐庭
  •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

  • 原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智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智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機台租金等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在臺南市永康區。再觀諸原告所提出與被告間之還款協議,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是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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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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