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38號
- 原告
- 李昕峮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被告
- 楊忠桂
- 被告
- 楊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堂歆律師
張良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1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因被告楊忠桂未到庭,經原告聲請而一造辯論終結,惟嗣經確認卷內查無被告楊忠桂開庭通知之送達證書,而無從確認其是否受合法送達,自難認其於上開辯論期日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