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3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李昕峮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告
楊忠桂
被告
楊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張良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1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因被告楊忠桂未到庭,經原告聲請而一造辯論終結,惟嗣經確認卷內查無被告楊忠桂開庭通知之送達證書,而無從確認其是否受合法送達,自難認其於上開辯論期日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