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38號
- 原告
- 李昕峮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被告
- 楊忠桂
- 被告
- 楊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堂歆律師
張良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70平方公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70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