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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3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李昕峮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告
楊忠桂
被告
楊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張良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70平方公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70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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