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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祐庭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桂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九六即新思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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