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桂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昆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九六即新思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