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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楊祐庭
  • 法定代理人
    吳昆璋

  • 原告
    黃桂蘭
  • 被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九六即新思維商行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桂蘭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璋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九六即新思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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