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調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黃世誠
- 法定代理人方明發、吳明龍
- 原告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紳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調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紳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貨款為由,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萬3400元,原告起訴狀列被告設於「雲林縣○○鄉○○街00○0號」 ,此與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所在地之結果相同,,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頁面1紙可佐,是被告 之主營業所既在雲林縣,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楊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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