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調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楊子龍
- 法定代理人黃駿福
- 原告黃駿福活蝦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淑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黃駿福活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福 相 對 人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 今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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