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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張詠晶高上茹楊子龍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陳正福即上福事務機器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尼希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或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漏將何傑明之連帶責任載明,應予補充或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第二審追加何傑明為被告部分,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在卷可考(二審卷第183至185頁),是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或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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