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昌
- 代理人
- 薛智友律師
王琬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王琬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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