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 原告王仁樺、高秀紅
-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王仁樺 高秀紅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 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核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標的金額為489,602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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