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
相對人
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一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儒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相對人
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廖芷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一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學禾公司)起訴主張其向聲請人(即改制前之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承租新竹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興建房屋出租予相對人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育禾公司),其中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182號1、2樓、188號2樓、180號2樓作為婦產科診所,其餘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3、4樓、182號3樓、180號3、4樓作為產後護理之家,嗣因系爭土地租金調漲,依照相對人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調整租金,但相對人育禾公司拒不給付差額,依法終止租約,求為相對人育禾公司遷讓房屋與給付欠租及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相對人學禾公司若敗訴,將使相對人育禾公司得繼續對聲請人主張占有連鎖而有權占有,致使聲請人就系爭土地無法圓滿使用收益,聲請人就系爭事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