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曾國一、宣昶有

  • 原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法人
  • 被告
    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 相 對 人 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一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楊儒樵律師 陳引超律師 相 對 人 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廖芷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一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卷宗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查,相對人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學禾公司)起訴主張其向聲請人(即改制前之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承租新竹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並興建房屋出租予相對人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育禾公司),其中門牌號碼新竹縣○○市○○ ○路000號1樓、182號1、2樓、188號2樓、180號2樓作為婦產 科診所,其餘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3、4樓、182 號3樓、180號3、4樓作為產後護理之家,嗣因系爭土地租金調漲,依照相對人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調整租金,但相對人育禾公司拒不給付差額,依法終止租約,求為相對人育禾公司遷讓房屋與給付欠租及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相對人學禾公司若敗訴,將使相對人育禾公司得繼續對聲請人主張占有連鎖而有權占有,致使聲請人就系爭土地無法圓滿使用收益,聲請人就系爭事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徐佩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