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蔡許宏、陳淑誼
- 原告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偉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聲 請 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相 對 人 蔡偉龍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454號執行事件,聲請停 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 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麗麗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