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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南薰

聲請人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聲請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相對人
蔡偉龍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454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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