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陳淑誼

  • 原告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偉龍周為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聲 請 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相 對 人 蔡偉龍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該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參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麗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