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倉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舒婷
- 代理人
- 謝佳穎律師
王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沂有限公司等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62號
王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沂有限公司等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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