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6號
- 原告
- 徐文陽
- 訴訟代理人
- 謝宇豪律師
- 被告
- 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0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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