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3號
- 原告
- 黃奎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瑄律師
- 被告
- 好市多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沛琦
- 被告
- 好佳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