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7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上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杰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捌萬柒仟玖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