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0號
- 原告
-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偉鈞
- 被告
- 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浚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提出新竹縣○○市○○里○○路0段00000號房屋稅單,並依房屋課稅現值、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5萬元,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表、該公司代表人陳浚誠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