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3號
- 原告
- 朱家駒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碩律師
- 被告
- 旺誠工程行即胡適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0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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