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7號
- 原 告
-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立凱
- 被 告
-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臣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81,271元【含本金56,878,868元及自113年9月13日起至114年8月12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2,60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