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
- 原告
- 品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泳蓁
- 被告
- 誠冠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967元【含系爭房屋現值360,3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114年8月12日止(起訴前1日)已發生之租金11,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