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1號
- 原告
- 妍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維泓
- 訴訟代理人
- 江宗恆律師
- 被告
- 宜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熒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萬美元,依114年6月30日原告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29.57元匯率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萬2,800元【計算式:(4萬x29.57)=118萬2,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