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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1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妍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維泓
訴訟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被告
宜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熒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萬美元,依114年6月30日原告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29.57元匯率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萬2,800元【計算式:(4萬x29.57)=118萬2,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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