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馮皇睿
- 原告向芯嫻
- 被告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向芯嫻 被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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