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宏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欣銳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龔柏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肆萬零參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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