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潘韋廷
- 法定代理人吳海揚、蕭晨芯、古芙綺
- 原告馬可波羅生活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濛漾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老蕭專業車庫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馬可波羅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海揚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郭宜函律師 林怡汝律師 被 告 濛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晨芯 被 告 老蕭專業車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芙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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