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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順心工程行即楊詠丞
被告
廖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3,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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