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6號
- 原告
- 順心工程行即楊詠丞
- 被告
- 廖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3,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3,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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