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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4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瑞星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惠珍
被告
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萬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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