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張偉程、黃彬師
- 原告綠山水戶外用品商行法人
- 被告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綠山水戶外用品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偉程 被 告 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彬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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