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王佳惠
- 當事人何俊德、恆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何俊德 被 告 恆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麗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7萬6,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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