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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王佳惠

  • 當事人
    何俊德恆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何俊德 被 告 恆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麗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7萬6,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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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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